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82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榮通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9 萬3,4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4,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