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83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黃宇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