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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保險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83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黃宇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17-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