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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株式会社長野ダイハツモータース法定代理人 和田晶宜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4,000 元(日幣30,000,000元×聲請時日幣匯率0.2668=新臺幣8,004,000 元),是依仲裁法第52條之規定,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日期:2017-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