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1號抗 告 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株式会社長野ダイハツモータース間因本院
106 年度仲執字第1 號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2 月18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