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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仲執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13號聲 請 人 蔡明沛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陳維正、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乃不動產買賣後所生糾紛,兩造業於仲裁程序達成和解,合意由聲請人給付相對人陳維正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解除買賣契約,雙方並復回復原狀責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壹佰萬元(其餘關於不動產相關登記、交付本票、稅賦負擔等均為解除契約後,附帶之回復原狀方法,不影響該仲裁和解以壹佰萬元做為解除契約所為財產價值之評價,爰不另核定價額)。依仲裁法第52條之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應徵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欠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裁判日期: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