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經濟部能源局法定代理人 林全能代 理 人 謝友仁律師
謝良駿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余金寶、士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夏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潘氏煤礦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飛、余金龍、山桂芳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2,76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