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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1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121號聲 請 人 傅秀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楊宗顧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楊宗顧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