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269號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陳彧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朝祥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林朝祥之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目前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受理中,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3年1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其所有之抵押權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朝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99年2月11日以98年度財管字第95號裁定選任被繼承人之子女林小美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財管字第95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朝祥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