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86號聲 請 人 蘇家宏律師(即被繼承人呂碧霞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呂碧霞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壹佰拾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呂碧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1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呂碧霞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86號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3年9月12日、104年1月24日刊報公告,期限分別至104年9月11日、105年7月23日屆滿,又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於105年6月20日屆滿。聲請人任職遺產管理人後,陸續為被繼承人辦理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調查、保管及管理遺產、遺產管理人登記、應訴等事務,並針對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相關親屬,召開遺產管理會議進行詢問及調查共計8次,案件之複雜度及期間所花費之時間、心力,實遠超一般遺產管理案件。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事務,已大致處理完畢,僅因尚有遺產管理人報酬未確定,而有部分遺贈物未完全交付予受遺贈人,故為便利辦理後續遺產處理事宜,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13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86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200號裁定、遺產管理支出明細、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繳清證明書、遺產管理事件會議紀錄、存證信函、匯款單、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213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86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呂碧霞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新臺幣(下同)65,211,379元【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房屋3間及土地4筆共35,228,647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8筆及金飾34個共3,198,520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存款5筆及高鐵股票共26,784,212元)計算】,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債務清償、交付遺贈物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價值之1﹪,即652,1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含墊付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