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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71號聲 請 人 張希開

于竹清劉秋華范煥光聲 請 人 于小涵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許可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1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