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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44號聲 請 人 郭玉健律師(即被繼承人李應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應昱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應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7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應昱之遺產管理人後,即進行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查並清償債權等事務,並向本院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241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並刊報公告在案。現因聲請人已完成大部分之遺產管理職務,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79號、99年度家催字第24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清償債權表、清償證明書、遺產管理相關函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處理事務一覽表、費用收支表及相關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98年度財管字第79號、99年度家催字第241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李應昱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60,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