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劉煒琦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北畫堤大樓B棟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未依法定程序成立,於民國103年間向其索取積欠之管理費,在被蒙騙之情況下,交付管理費,因相對人並不存在,不得向聲請人收取任何費用,故給付返還等語。查,依聲請人聲請狀、陳報狀及異議狀之內容觀之,聲請人確為台北畫堤大樓B棟住戶,另依卷附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相對人確有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並經准予報備,尚未撤銷,因之,由形式上審查,相對人依法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之權限,因之,聲請人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顯屬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再者,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違法成立,應返還費用等情,已涉及實體上之爭執,非本件支付命令審認範圍,於此一併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