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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12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3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蓓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給付手續費新臺幣67,545元之依據(包括契約上及法律上依據)為何?如何計算?並列出計算式。並就上開事項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