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江明澈代 理 人 林世芬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代 理 人 張修齊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蔡政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代 理 人 陳世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代 理 人 高聿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代 理 人 徐國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黃蘭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陳映均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 條第
1 項、第1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江明澈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
5 年度消債清字第107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 年
6 月2 日民事補正狀及106 年6 月7 日民事補正狀中所陳報之資產及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有:㈠附件編號3 之台北華江橋郵局存款,惟因數額微少,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㈡附件編號1 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 紙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21,983 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編號2 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 紙之保單解約金32,794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經債務人表示就附件編號1 、編號2 之保單解約金共計254,777 元願提出等值之現款到院後為分配,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18日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 月19日國壽字第1060060831號函、債務人106 年6 月2日民事補正狀暨所附之台北華江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之保單影本、106 年6 月7 日民事補正狀暨所附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 年5 月31日壽會貴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本院106 年6 月27日調查筆錄等附卷可稽,是上開保單解約金經本院通知後已全數解繳到院,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已變價完畢。另就債務人於揚江實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1,000,000 元部分,經本院調查結果,該出資額已於105 年
7 月1 日轉讓由第三人林○洋承受(另4 名股東亦於同日將出資額轉讓予第三人林○洋),該公司並於105 年7 月1 日修訂公司章程,僅剩董事一人即第三人林○洋,並於105 年
8 月10日同意解散公司並由第三人林○洋為清算人,此有揚江實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暨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5 年7 月21日府產業商字第10589605500 號函、105 年8 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10591454300 號函等附卷可參,可知於裁定開始清算時債務人已無此出資額,且該出資額目前已無價值,附此敘明。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現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附件:
┌──┬─────────────┬──────┬──────────┐│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新臺幣)│ 備註 ││ │ │ │ │├──┼─────────────┼──────┼──────────┤│ 1 │富邦人壽保單 │ 221,983元 │債務人同意解繳等值現││ │(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 │金到院 │├──┼─────────────┼──────┼──────────┤│ 2 │國泰人壽保單 │ 32,794元 │債務人同意解繳等值現││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金到院 │├──┼─────────────┼──────┼──────────┤│ 3 │台北華江橋郵局存款 │ 2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