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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拍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90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相 對 人 聯漢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川柳人相 對 人 陳兩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聯漢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聯漢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為同法第 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川柳為擔保聯漢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79年5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於101年7月5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聯漢企業有限公司,並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100萬元。嗣相對人聯漢企業有限公司於105年9月19日、10月11日、11月23日、12月8日、12月23日及106年1月13日陸續向聲請人借款12,396,662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詎相對人聯漢企業有限公司未依約按期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12,396,662元,及其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兩份、授信契約書7份、授信撥動申請書兼借款憑證7份(以上皆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6年12月18日發文通知相對人聯漢企業有限公司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併以陳川柳、陳兩儀為相對人而聲請部分,因渠等均非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現所有權人,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應駁回此部分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690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01 │臺北市│中山區 │吉林 │五 │312 │ │841 │25110分之239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176 │臺北市○○區○○○○段五小段31│鋼筋混凝土造 │9層 60.31 │陽台 3.9 │1分之1│ ││ │ │春路78號9樓之1│2地號 │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