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9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炳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附表: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設台北市○○區○○路○○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林育毅 ││ 住高雄市○○區○○路○○○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陳家琪 ││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40 ││ 樓及41樓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林祥暉 ││ 住台北市○○區○○○路○○○號4樓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賴玥涵 ││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劉武科 ││ 住台北市○○區○○路○○號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炳瑩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