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17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建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於民國105年2月6日協商成立」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6年2月6日協商成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