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15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楊嘉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4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