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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消債核字第 4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7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傅冠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民國10年5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5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裁判日期:201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