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75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瑞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瑞心…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瑞心…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