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消債核字第 7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37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江嘉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江嘉清」之記載,應更正為「江嘉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日期: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