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32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沈鈺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件所附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應更正為如本次裁定所附之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所附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之協議內容並非件裁定之當事人所為,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如本次裁定所附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內容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