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98號聲 請 人 和利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啓東相 對 人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本院103年度存字第5317號擔保提存金,曾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惟經郵務機構以待領逾期、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玖代公司)經民國103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38641281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玖代公司原選任第三人劉品吟為清算人,並經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51號准予核備在案,惟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351號卷宗結果,劉品吟業已向相對人玖代公司、監察人侯德莉為辭任清算人職務之意思表示,並於105年6月8日副知本院,已生終止與玖代公司間委任契約之效力(詳如本院105年度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理由欄三所載)。而玖代公司於105年12月30日經股東會決議,重行選任清算人為關中旻,並於106年1月4日向本院聲請就任,清算人關中旻於106年1月起就任,故列關中旻為本件相對人玖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因相對人業已解散,且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關中旻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址,有金門縣金寧鄉戶政事務所106年9月6日寧戶字第1060001373號函附卷足憑。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