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聲 請 人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徐建國代 理 人 古明峰律師相 對 人 謝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前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並諭知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157元及測量費9,840元(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卷第94頁),合計2萬4,99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