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92號聲 請 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相 對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及組織章程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規約及組織章程無效等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93號判決原告即相對人一部勝訴,兩造不服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18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並諭知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