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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41號聲 請 人 費丹(DEAN FREED)即華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相 對 人 華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賴慧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華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費丹(DEAN FREED)即華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華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將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清算期間之損益表、現金收支明細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監察人審查證明、股東承認證明書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並經股東會指派賴慧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其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法人股東承認證明暨譯文、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暨譯文、身分證影本、保管帳冊清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司司字第44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