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43號聲 請 人 蕭名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除董事職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43號聲 請 人 蕭名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除董事職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