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白川篤典即比利治玩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比利治玩家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白川篤典(護照號碼:M00000000)為比利治玩家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比利治玩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白川篤典即比利治玩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比利治玩家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會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其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承認證明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申報書暨104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5 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10
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就任同意書、護照正反面影本、帳冊清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司司字第7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