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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64號聲 請 人 Allan Rae Timlin即台灣環球藍聯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Global Blue Service Company Singapore Pte Ltd為台灣環球藍聯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環球藍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同法第33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就任台灣環球藍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並辦理該公司解散事宜,經本院106年3月14日之105年度司司字第59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由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荷蘭商Global Blue Holland B.V.指定Global Blue Service Company Singapore Pte Ltd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Global Blue Service CompanySingapore Pte Ltd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3月14日北院隆民譯105年度司司字第598號函影本、荷蘭商Global Blue Holland B.V.出具之股東證明書中文節譯文及英文本、簿冊保存人法人資格證明中文節譯文及英文本、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中文節譯文及英文本、台灣環球藍聯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簿冊附卷為證(本院卷第6至15頁),並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9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