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75號聲 請 人 吳桂富(即全球直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全球直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桂富(護照號碼M0000000)為全球直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全球直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全球直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106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5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106 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清算完結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股東同意吳桂富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桂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指派書、帳冊清表、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5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