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78號聲 請 人 NORMA KUNTZ即雄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雄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為黃翠萍為雄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雄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雄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雄賀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經雄賀公司之股東承認清算期間各項財務報表,並選任黃翠萍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且經黃翠萍出具同意書,為此聲請指定黃翠萍為雄賀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8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