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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02號聲 請 人 石田裕晶即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周秀澤為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備查清算完成在案,經徵得周秀澤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周秀澤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清算完結通知、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及中文節本、帳簿及文件保管清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