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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張瑋倫即博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博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英圖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博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