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張志沁(原名:張志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黃玫間解任清算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聲請解任清算人為1,000 元,聲請選任清算人為1,000 元,合計2,000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