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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23號聲 請 人 陳文耀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安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安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統一編號00000000;代表人:羅裕傑)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已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同意書等件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