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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31號聲 請 人 蔡陳相而即康福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蔡陳相而為康福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康福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康福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收據、監察人審查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附卷為證(本院卷第6-21頁),並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司司字第56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