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04號聲 請 人 石紹成會計師相 對 人 匡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頌旋利害關係人 趙恩廣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一0六年度司字第五九號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解任檢查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石紹成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五日以一0六年度司字第五九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匡怡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應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前經本院選派為相對人匡怡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惟其近日接辦會計師公會洗錢防制法相關法令遵循及執行輔導工作,無暇辦理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工作,爰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依利害關係人趙恩廣之聲請,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五日以一0六年度司字第五九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一0三年一月一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一0六年十二月五日以一0六年度抗字第四五一號裁定駁回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誤。茲聲請人具狀陳稱其近日接辦會計師公會洗錢防制法相關法令遵循及執行之輔導工作,無暇辦理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工作,請求解任檢查人職務,顯見聲請人已無意願繼續出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而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參諸利害關係人趙恩廣亦具狀欲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而請求解任石紹成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本件亦已無續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