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06號聲 請 人 唐宜君即英屬維京群島商鼎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郭鎮宇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唐宜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鼎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鼎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鼎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唐宜君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唐宜君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董事會議決議錄、各項簿冊及文件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8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