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10號聲 請 人 陳相儒即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葉美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決算所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呈送在案,該公司並已於105年4月11日經唯一法人股東英商Schroder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同意指定葉美觀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葉美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唯一法人股東英商Schroder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同意書、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司字第56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