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17號聲 請 人 鄧治萍即建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鄧治萍(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建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建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建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清算期間之損益表、收支表、分配報告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提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並經股東會指派鄧治萍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及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司字第4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