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19號聲 請 人 曾耀樂即康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怡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康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解任清算人為1,000元,聲請選任清算人為1,000元,合計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應提出康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