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7號聲 請 人 張純宜即美商建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建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Chao-Wen Lo Lu為美商建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建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建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Chao-Wen Lo Lu同意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收支表、105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4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董事決議證明、同意書、帳冊明細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263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