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歐南靖即智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歐南靖為智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智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智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歐南靖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歐南靖為智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股東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核定稅額通知書、無違章欠稅證明、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之同意書、帳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司字第18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