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吳崇賢即東鑫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東鑫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崇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東鑫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東鑫油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東鑫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吳崇賢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崇賢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簿冊文件清單、105年5月18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6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