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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8號聲 請 人 劉子喬即友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友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子喬(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友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友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劉子喬即友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嘉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友嘉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同意為該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有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劉子喬願任同意書、劉子喬身分證影本等文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