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葉焜仲即馬來西亞商西格利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馬來西亞商西格利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葉焜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馬來西亞商西格利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馬來西亞商西格利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提請相對人公司105年10月19日董事會審閱、承認暨決議通過,並指派葉焜仲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葉焜仲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葉焜仲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暨節譯文、保存人願任同意書暨節譯文、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暨護照影本、於105年10月25日經中華民國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相對人公司選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董事會決議暨節譯文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3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