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81號聲 請 人 Christopher D'Amato即派可策略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派可策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相對人法人股東美商Park Strategies, LLC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而簿冊及文件保存之目的,乃使主管機關或公司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隨時查閱,則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當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自然人或有營業處所之法人為適當。
三、經查,美商Park Strategies, LLC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址設101 Park Avenue, Suite 2506, New York, NY 10178, U.S.A,於我國境內並無營業處所,有公司及分公司資料查詢紀錄、網站列印資料、相對人105 年12月14日董事會議事錄等件可憑(本院卷第6 至7 、12至13頁)。依前開說明,倘以其為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主管機關、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非得隨時查閱相關簿冊及文件,茲難認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Park Strategies, LLC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為適當。以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