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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92號聲 請 人 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良代 理 人 洪貴叁律師

洪偉勝律師李燕俐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林昭賢、孫素瑀、梁為富、黃祥德、梁心妍、劉至德、劉佳穎、邱義仁、端木正間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預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裁定其收買相對人所有聲請人股份之價格應為每股新臺幣(下同)32元,屬因財產關係而為聲請,則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有之聲請人股份共計1,871,058股計算,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59,873,856元(計算式:1,871,058×32=59,873,856),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預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日期:2017-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