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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6號原 告 戴泰發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被 告 兄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揚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