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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蕭禎儀被 告 新北市新店區大鵬忠孝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趙素萍兼訴訟代理 鄒寶勝人被 告 高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大鵬忠孝社區發展協會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大鵬忠孝社區發展協會負擔百分之十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係認定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大鵬忠孝社區發展協會應給付原告工作獎金4,500元、交通費1,350元、端午獎金3,000元部分(合計8,850元)及利息,原告其餘請求以及對其餘被告之請求則未予准許等情,業據判決理由及結論欄記載綦詳,惟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1項及第3項漏未記載明確有所誤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據上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8-09-27